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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07.04.006

论公有公共设施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引用
随着现代社会公有公共设施越来越多,社会公众因此而受到的损害也日渐增多,公有公共设施管理人成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的情况也经常出现.公有公共设施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是信赖关系而非合同关系,管理人义务来源主要有法律规定和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义务的界限是管理人尽到了合理注意、损害与管理义务无近因关系以及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危险能够控制.

公有公共设施、管理人、社会公众、安全保障义务

9

DF521(民法)

2007-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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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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