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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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06.04.013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论纲

引用
未成年人一般具有极强可塑性.如果法官的判决是有利于其改过自新的,则此种基于刑罚个别化的判决对该未成年人而言,无疑是再社会化和预防犯罪的良方.蕴涵人格调查的社会调查制度应当是形成前述判决的基础.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尚不完备的当下,应以该制度的正当性为基点展开研究,以期运用于少年刑事司法实践.

社会调查制度、刑罚个别化、品格证据

8

DF611(刑法)

2006-10-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8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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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1008-4355

50-1024/C

8

200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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