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06.04.013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论纲
未成年人一般具有极强可塑性.如果法官的判决是有利于其改过自新的,则此种基于刑罚个别化的判决对该未成年人而言,无疑是再社会化和预防犯罪的良方.蕴涵人格调查的社会调查制度应当是形成前述判决的基础.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尚不完备的当下,应以该制度的正当性为基点展开研究,以期运用于少年刑事司法实践.
社会调查制度、刑罚个别化、品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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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1(刑法)
2006-10-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8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