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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06.04.012

浅析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法律性质与救济途径

引用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已成为我国当前学界与实务界探讨的热点.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法律性质与救济方式是密切关联,但又可相互分离的两个问题.就我国而言,应当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法律性质认定为国家赔偿责任,其救济方式主要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其主要立足点在于如何与我国现行制度相互协调,实现对受害人的有效救济.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法律性质、救济途径

8

DF522(民法)

2006-10-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8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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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1008-4355

50-1024/C

8

200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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