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滋病病毒携带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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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06.03.008

爱滋病病毒携带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探析

引用
当某人得知他/她携带爱滋病病毒(阳性)并与他人/她人进行亲密性行为,他/她是否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争论的焦点是对该行为能否犯罪化?由于我国并没有针对该行为进行专门立法,引用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该行为进行处理可能会带来一些认定上的分歧,特别是在被害人同意的情形下,能否要求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以及<刑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仍然可以对该行为进行刑事追究并处以刑罚,该行为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者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构成.

HIV、传播、刑事责任能力

8

DF611(刑法)

2006-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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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1008-4355

50-1024/C

8

200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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