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05.06.018
论死缓制度的缺憾及其弥补
死缓制度是我国刑法独创的死刑缓期执行的制度,既可以通过保留死刑实际执行的可能性而维护死刑特有的威慑力,又由于被判处死缓的人事实上基本都没有被执行死刑而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刑罚的教育功能和改造功能.死缓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制度,但该制度在理论及实践方面都存在着缺憾,从而限制了死缓制度效用的发挥,有必要在理论上加以明晰,并提出相应的弥补措施.这样不仅能够发挥其本身的特点,而且将成为目前我国限制死刑的合理且现实的选择.
死缓、死刑、暴力犯罪、非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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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2(文化哲学)
2006-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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