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05.06.017
危险犯的形态及其法条适用
危险犯是既遂犯的通说观点存在诸多缺陷,因而不可取.由于在主观方面可以将行为人的故意分为危险故意和实害故意,在客观方面可以将危害结果分为危险结果与实害结果,因此,简单地认为危险犯是相应侵害犯的未遂形态或者说危险犯包括侵害犯的预备、未遂和中止三种形态的看法也不尽合理.对于危险犯的形态问题及其法条适用应当通过具体分析后再确定.
危险犯、侵害犯、危险故意、侵害故意、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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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1(刑法)
2006-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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