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05.05.007
商法的独立性刍议
商法的独立性根源于其调整对象"商"的独立性,商法的独立性表现为其基本内容和基本形式的独立性.作为市场经济根本大法的商法,与民法、经济法一起构成了调整市场机制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商法的独立性是客观存在的,商法独立性的形式是由其内容决定的.在现阶段,商法的独立性不应表现为商法典的独立,而应在坚持民商(法典)合一的形式下,以商事通则与商事单行法并行的形式体现商法内容的独立价值.
商法、独立性、根源、形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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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5(法的理论(法学))
2005-12-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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