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05.04.017
行政立法与人权保障--兼以行政许可和劳动教养为例分析
行政立法应当以保障和不侵犯人权来证成自己道义上的正当性.为了保障人权,必须对行政立法的权限和目标进行控制.行政立法不得限制基本人权,对非基本人权的限制也要程度适当.行政立法限制公民的权利、增加公民的义务必须有法律的授权.行政立法必须制约行政权力、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在行政许可的设定上必须贯彻法律保留原则,劳动教养制度应当废除.
行政立法、人权、道义正当性、法律保留、行政许可、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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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1(行政法)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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