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05.03.001
拉伦茨裁判方法之系统分析
拉伦茨方法论体系的基础是欧洲传统的"名判"逻辑技术,其目标是达到个案的公平判决.当作为裁判依据的总体法与条法不足时,法官可"续造法".所续造的"法"不是条法,而仅是为达到公判而对诸条法的自主运用,它应该有"现行法"的拘束力.为使体系内自主运用条法成为可能,本来不足的体系内"条法库"由审判员以诸种技术补足.介于法律准则之间的或宪法内条法的不谐则依赖"法益衡量"技术解决.因片面突出法官的自主地位,拉伦茨方法论在本质上是现代法治社会一种尚需调制的折衷系统.
原省、个案公平、法官自主、缺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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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05(法的理论(法学))
2005-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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