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04.03.025
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下信赖利益的保护
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皆不是基于逻辑的推演,以一种主观建构力量而制造出的"宏大叙事",而皆是具体的、历史的社会经济及法治实际生活的产物;虽然人类法律文明的漫漫长河衍生出了某些体现全人类共同价值取向的普适制度,但不可否认的是,大多数法律规范皆不可避免地带有具体的地域和历史时期的显著特征,先不被打上了一时一地所特有的鲜明烙印.而在这些纷繁芜杂的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因素在内的土壤之中,又蕴涵着这一制度所赖以生根发芽的关键性的要素,那就是这一制度的主旨.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的主旨,不仅构成这一制度的精髓,贯穿于这一制度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各个阶段,并发挥其不可或缺的指导作用;而且构成这一制度随现实情况的变革而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成为评价、改造、完善和发展这一制度的恰当尺度.因此,对于某一制度的主旨的研究,不仅对于廓清这一制度本身所涉及的理论问题大有好处,而且对于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亦饶有裨益.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考虑,本文拟以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设立的主旨--信赖利益的保护为研究对象,从对缔约过失理论提出的社会背景及历史沿革的阐述入手,引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主旨所在,进而逐层论述缔约过失责任各项制度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具体体现,以表明这一原则对于该制度的指导作用,最终以此为基础就我国目前缔约过失制度的完善提出简要的建设性意见,力求对于这一制度理论和实践的完善和发展贡献绵薄之力.
缔约过失、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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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2(民法)
2004-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22-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