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04.03.003
刑法信仰的根基
刑法作为一种规范,不论是立法、司法都深深植根于某种特定的文化和社会制度中.它自身会受到该文化和制度的制约.但是,刑法必须体现人的一定欲求.因为,只有刑法的价值真正体现出对公民作为人的本身的价值关怀,才能得到公民的信仰,刑法自身才具有生命力.于是,我们看到刑法的信仰获得就是这样一个互动过程:刑法是保障和发展公民人权的大宪章,寻找到了公民信仰刑法的根基;同时,公民通过遵守刑法和维护刑法的价值坚定对刑法的信仰.刑法信仰的根基就在于刑法必须植根于人的欲求中,体现出人的欲求,不得违背"常情、常识、常理".因此,我国现行刑法要想获得信仰至少必须做到:刑法价值真正的转变;刑事解释的公正;刑事普法的观念转变.
法律信仰、刑法信仰、"常情、常识、常理"、刑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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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刑法)
2004-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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