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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03.05.015

对交通肇事罪有关司法解释的探讨

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0年11月10日通过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当引起注意的是,该<解释>的一项内容规定,交通肇事只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只有行为人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从实质上改变了<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罪客观要件内容的规定;违反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得相互转换的法律原理;并且与<刑法>第4条所规定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相冲突,应当修改.

司法解释、赔偿、平等

5

DF622(刑法)

2005-0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7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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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1008-4355

50-1024/C

5

20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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