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03.03.012
论先占制度适用的可扩展性
先占是重要的物权取得方式,其作用主要是使当事人取得先行占有的无主物的所有权.在传统民法中,拾得遗失物和发现埋藏物是与先占作用相似的两种制度.主要基于三者的客体不同,传统理论将它们划分为三种制度.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得出先占、拾得遗失物和发现埋藏物的客体是难以划分的结论,在此基础上,证明了先占制度可以扩展适用至拾得遗失物和发现埋藏物的观点.
先占、遗失物、埋藏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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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04-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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