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本法律"和"法律"的性质和地位--质疑《立法法》第7条、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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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03.02.015

论"基本法律"和"法律"的性质和地位--质疑《立法法》第7条、第8条

引用
我国<宪法>和<立法法>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均作了规定,但都没有明确界定两者的范围与界线,致使两者的立法权限和关系模糊,位阶不明确,这与法制统一原则相悖.本文通过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来源、性质、范围的分析扣梳理,指出两者的立法权在性质和效力上的区别,由此说明"基本法律"与"法律"在性质、内容范围及其效力等级上是不同的,并指出<立法法>将两者混为一体所产生的影响是消极的.

基本法律、法律、法制统一原则、立法权限

4

DF01(法的理论(法学))

2006-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8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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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1008-4355

50-1024/C

4

20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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