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02.03.016
破产法利益制衡机制论--兼论职工利益保护
破产的直接作用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决定市场经济能否正常运转的信用关系的法律制度形式--债,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公平实现,维护全体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保障正常的经济秩序.[1]可见,破产法的主要价值目标,就是对债权人、债务人、社会利益进行平衡,以维护社会正义.而我国现行破产法体系,却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利,社会利益也因行政手段干预而歪曲与异化,债务人利益被弱化,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破产利益制衡机制的操作性与透明性被破坏.法律制度的缺陷,导致社会秩序的受损,该破产的不能破产,该保护的不能保护,三角链条的锈化,引起连锁反应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可见,在制定新<破产法>的前夕,用破产利益制衡机制重新构架我国破产法体系是必要的.本文对此略作探索,以抛砖引玉.
破产、职工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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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1.92(经济法、财政法)
2005-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9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