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忘却犯的行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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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02.01.012

试论忘却犯的行为性

引用
忘却犯是指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义务的人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未尽职责致使该结果发生从而构成的不纯正不作为犯.忘却犯是历来确定行为概念时不得不面临而又最难逾越的障碍.只有将行为定义为"体现了主体的心理事实、能对社会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身体动静"方可正确地说明"犯罪是行为"这一命题.

忘却犯、行为、不作为犯、过失犯

4

DF611(刑法)

2005-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6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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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1008-4355

50-1024/C

4

20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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