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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01.02.013

对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界定的立法回顾与展望

引用
@@一、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的概念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先行犯罪)就是被一国或地区刑法明文规定为其犯罪所得其产生的收益可以成为洗钱犯罪的行为对象的那一些犯罪."洗钱”一词由英文Money Laumdering翻译而来,20世纪20年代由美国首先使用.当时,在美国的工业中心芝加哥等城市出现了阿里@卡彭、约@多里奥和勒基@鲁西诺为首的庞大的有组织的犯罪集团.这些犯罪集团利用美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广泛运用现代化生产技术的机会,大力发展自己的犯罪企业,谋求巨额的经济利益.但是,由于美国有着严格的税收征管制度,使这些犯罪利益无法自在地被消费和利用.于是该犯罪集团中的一个财务总管购置了一台自动洗衣机,为顾客清洗衣服,并收取现金,然后将犯罪收入混入这些现金中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使其变为合法收入[1].这就是现代意义的"洗钱”的产生.

洗钱犯罪、上游犯罪、范围界定、犯罪集团、美国、税收征管制度、经济发展过程、自动洗衣机、行为对象、现金、税务机关、合法收入、生产技术、经济利益、工业中心、犯罪利益、芝加哥、现代化、洗钱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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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中国法律)

2004-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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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1008-4355

50-1024/C

3

20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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