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01.02.005
证券投资基金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本文就证券投资基金三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一、目前,对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当事人的界定以及证券投资基金契约与托管协议并存的二元体制存在不合理之处,就此提出取消托管协议并认为契约的一方当事人为投资者,另一方当事人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二、在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问题上,在分析了中国该领域存在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措施,三、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体系构建问题上,宜在投资基金法统帅下,由公司法、信托法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部门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综合调整.
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监管、基金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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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38.7(经济法、财政法)
2004-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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