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01.01.027
论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当今社会自由心证已经成为一项世界性的刑事诉讼制度,但在我国它至今仍被认为是主观唯心主义而遭拒绝,这实际上是一种基于对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基本理论形而上学理解而产生的偏见.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较好地解决了证明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与证明过程的法律限制这个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矛盾,它既遵循了人类认识的一般规律,赋予法官在判断和运用证据的理性思维活动中的充分主观自由;又适应了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把形式证明过程纳入规范、文明的程序之中.消除成见,重新以辩证唯物主义的科学态度来研究和借鉴自由心证是加速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科学化的必须.
刑事证据制度、自由心证、主观能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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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13(诉讼法)
2004-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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