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的死刑应怎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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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00.05.019

此案的死刑应怎样停止执行

引用
@@ 一、案情 1997年10月6日上午9时许,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忻州分院审查起诉处李怀忠等人在原平市看守所对盗窃罪犯李明、王新执行死刑前验明正身时,发现忻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将省高级法院1997年9月19日就已经做出的二审裁定和9月29日下午下达执行死刑的命令,于10月4日才送达罪犯本人.即意识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刑法>已于1997年10月1日生效,而修订后的国家刑法规定除盗窃国家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以及盗窃国家珍贵文物,情节特别严重的以外,一般的盗窃犯不再适用死刑.

适用死刑、盗窃犯、中级人民法院、情节特别严重、国家、人民检察院、罪犯、珍贵文物、刑法规定、忻州地区、审查起诉、金融机构、原平市、山西省、看守所、意识、修订、送达、命令、分院

D924(中国法律)

2004-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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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1008-4355

50-1024/C

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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