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宣判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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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00.05.018

当庭宣判意义重大

引用
@@ 当庭宣判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完善与否的重要标志和集中表现.它作为诉讼法程序中的一部分,不仅反映出一个国家司法的透明程度,而且体现司法机关整体的综合实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当庭宣判的,五日内送达判决书.审判实践中,当庭宣判的案件为数并不多,大量的仍然是定期宣判.这其中故然有多方面的因素,但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当庭宣判势必成为审判人员首选的宣判方式.

当庭宣判、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判决书、不公开审理、司法机关、审判方式改革、民事诉讼法、综合实力、重要标志、制度完善、宣告判决、审判实践、审判人员、人民法院、国家、案件、送达、程序

D926(中国法律)

2004-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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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1008-4355

50-1024/C

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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