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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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00.03.018

侦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引用
@@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已明确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对于惩治一些作案手段隐蔽狡诈,难于查清的犯罪,打击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处刑的案例逐渐增多,特别是经济较发达的沿海地区更为突出,如广东省南海市市委书记戚火贵案、广东省湛江海关走私案、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案等都被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处罚.为了在侦查环节正确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特提出几点应注意的问题供大家参考.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差额部分、广东省、作案手段、责令说明、有期徒刑、以权谋私、沿海地区、现行刑法、社会主义、合法收入、非法所得、犯罪行为、法制建设、法律依据、定罪处罚、差额巨大、走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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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1.2(国家行政管理)

2004-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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