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00.02.011
物权行为理论辩析
物权行为是交易双方基于变动物权的合意,以交付或登记为表现形式的民事行为,它具有物权变动同时消灭相关债权的效力;整个交易过程中双方都有权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物权合意是完成交易的最终的意思表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源于其不同于债权行为的法律效力,选择履约与否的自由和正当性决定了物权行为独立性的本质,否定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就是否定交易双方在特定情形下毁约的权利;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其独立性的合理延伸,交易双方的利益并不会因之而失衡,认为无因性会损害出卖人的利益的看法是片面的.
物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债权行为、交易、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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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04-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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