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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00.02.001

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引用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概念应当全面含盖刑法第347条、第350条第2款、第355条的规定,作者据此对本罪的概念和特征作出了重新界定.文章还列表表示了本罪数额与情节和刑罚适用的关系,列表界定了毒品再犯制度与累犯制度的联系和区别.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特征、处罚

2

DF6(刑法)

2004-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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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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