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16X.2005.01.006
不同抗凝强度华法令预防非瓣膜病心房颤动患者血栓栓塞(附212例临床观察)
目的探讨不同抗凝强度华法令预防非瓣膜病心房颤动(Af)患者血栓栓塞事件的效果及其不良反应.方法 212例非瓣膜病Af患者随机分为两组,分别给予华法令抗凝强度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80~2.40(低等强度,123例)和INR2.41~3.00(中度强度,89例)抗凝治疗.观察两组血栓栓塞并发症及出血等不良反应发生率.结果低等强度抗凝组血栓栓塞年发生率为0.66%,与中等强度抗凝组的0.13%比较无显著差异(P>0.05).低强度抗凝组的出血不良反应年发生率为2.4%,明显低于中等强度抗凝组的7.9%(P<0.05),但两组均未见严重出血及其他严重不良反应.结论华法令抗凝强度1.80~3.00能明显降低非瓣膜病Af患者血栓栓塞发生率.INR 2.41~3.00时自发出血危险性增加.
非瓣膜病心房颤动、血栓栓塞、华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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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541.7;R972(心脏、血管(循环系)疾病)
2005-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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