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885/j.issn.1674-5094.2022.05.23.01
好意同乘致害减责规则的正当性
我国《民法典》第1217条明确好意同乘致害的责任承担方式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当好意同乘被纳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领域进行讨论,实质上其已被定性为侵权行为,而非基于好意无偿运送他人的纯粹情谊行为.好意同乘致害责任的减轻规则最初来源于域外立法,但此减责规则已随着机动车的普及、责任保险的发展以及对同乘受损人权益的加大保护而被废除.当前,为了鼓励友善互助而规定的好意同乘致害减责规则,不仅未重视域外法环境的改变,而且在同乘受损人的权益保护方面,既未达到侵权法上矫正正义的基本要求,也未能完全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因此,可将《民法典》第1217条的适用限缩在精神损害赔偿领域,并从保险和社会安全制度构建上补强其正当性.
好意同乘、责任减轻、正当性、机动车风险责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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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3(中国法律)
2023-03-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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