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885/j.issn.1674-5094.2021.12.20.01
隐私权保护的民法转向与刑法因应
隐私权是重要的人格权,必须立法保护.在我国《民法典》编纂前,已经初步形成以部门法为核心的隐私权保障体系.《民法典》沿用《民法总则》的保护模式,将隐私权从名誉权中脱离出来,与个人信息权并列为独立一节.民法对隐私权保护的转变直接影响到刑法的隐私权保护.在刑法中,隐私权的独立法益地位尚未呈现,涉及隐私权法益的保护采取依托于名誉权、个人信息权等法益的间接保护,可能导致隐私权法益保护的不周延和错位.鉴于民法承认隐私权的独立地位和刑法隐私权间接保护的困境,隐私权的刑法保护应着眼于风险控制.刑法需要探寻隐私权直接保护的新路径,以便构建我国隐私权全面保护体系.
隐私权、独立法益、刑民一体化、直接保护、间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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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4(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BFX062
2023-0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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