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885/j.issn.1674-5094.2022.03.28.04
作为试验手段的复议前置制度
近年来,推动行政复议成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呼声越来越高.早期的行政复议制度存在同案不同判、中立性无法保证等弊端,导致其公信力较弱.实现行政复议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核心要义是完善行政复议制度,首要课题是恢复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从长远来看,应将行政复议前置制度视为一项试验手段,通过确立行政复议前置标准逐步扩大行政复议前置的适用范围,重建行政复议的制度公信力.结合行政复议前置的判定标准和行政行为的现实特征,当前可以将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负担行政行为、授益行政行为等具体行政行为确定为行政复议前置的试验领域.
行政争议化解、行政复议、复议前置、复议衔接、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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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112(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南政法大学科研创新项目
2023-0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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