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885/j.issn.1674-5094.2021.04.24.02
洗钱罪适用研究——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实施为背景
洗钱罪是公认的国际犯罪.1997年,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洗钱罪,并通过修正案不断完善对其的定罪量刑.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就洗钱罪再次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在洗钱罪主观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一)》虽然删除了"明知"一词,但在对洗钱罪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考量上,应考虑其对行为对象性质的认识程度,将间接故意包含在主观要件中.在洗钱罪打击范围上,《刑法修正案(十一)》取消了"帮助""协助"等表述,洗钱行为不再局限于对上游犯罪人的帮助行为,而是将上游犯罪人包含在洗钱罪主体范围内,对司法实践尤其是国际间追逃追赃合作具有重要作用,也为追究跨境洗钱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
洗钱罪;间接故意;行为主体;法益保护;数罪并罚;上游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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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23(刑法)
2021-10-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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