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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885/j.issn.1674-5094.2018.07.30.02

自招危险行为人正当防卫权资格保有的刑法释疑

引用
自招危险的发生以自招危险行为人的“挑唆”为前提,其对危险的发生存在过错.正当防卫是防卫行为人基于面临紧迫危险时而享有保卫自己或他人法益免受侵害的自然权利.当前,我国刑法理论“否认自招危险情形下自招危险行为人享有当然防卫权,但是承认紧急避险”.通说不允许自招危险行为人对自招危险行为相对人实施的行为实施防卫行为,却允许对无辜第三人的法益实施侵害之否定自招危险情形下自招危险行为人成立正当防卫之结论存在瑕疵;同时,因自招危险行为本身之过错而否定之后正当防卫成立的主客观要件之逻辑存疑.承认自招危险情形下自招危险行为人享有正当防卫权,不仅可以扭转正当防卫立法谨慎的态势和司法适用的“道德洁癖”,而且可以平衡权利资格保有、责任分担和严格遵循刑法之因果关系,同时符合权利本位观念.

自招危险、挑唆防卫、正当防卫、紧迫性、相当性

20

DF611(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法治视野下的刑事合议庭研究"15XFX011

2019-0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6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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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719/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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