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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885/j.issn.1674-5094.2016.08.07.01

庭审实质化改革背景下法官庭前阅卷制度反思

引用
在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中,有的法院曾尝试要求除程序法官以外的其他合议庭成员在庭前不阅卷,以此来避免庭前预断。实际试点中,法官仍倾向于在庭前通过阅卷进行诉讼准备。其原因主要包括:以技术性改革为内容的“庭审实质化改革”决定了审判阶段应当充分了解侦查阶段的工作成果,我国现行规范对书面证言证据能力及证明力持肯定态度,审判长需要借助卷宗所载信息来主持庭审,司法环境、法检关系、法官办案制度也要通过庭前阅卷来保障案件实体真实。庭前阅卷并不当然导致不利于被告人的“预断”产生,应当视为开庭前对案件信息的“预知”而非“预断”。实质化的庭审制度设计才是落实以审判为中心制度改革、防止“预知”与“预断”的同一性、促进案件公正审判、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的有效路径。

庭审实质化、庭前阅卷、庭前预断、庭前预知、起诉状一本主义

18

DF73(诉讼法)

2016-12-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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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4-5094

51-1719/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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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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