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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885/j.issn.1674-5094.2016.04.14.05

信托受托人亲自管理义务的规范模式比较与选择

引用
比较法上存在两种具有代表性的亲自管理义务规范模式。美国的谨慎义务规范模式赋予受托人决定是否委托第三人处理信托事务的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并对受托人违反亲自管理义务适用过错责任,对受托人委托第三人处理信托事务持鼓励态度。日本的委托权规范模式仅赋予受托人委托第三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有限的自由裁量权,并对受托人违反亲自管理义务适用严格责任,对受托人委托第三人处理信托事务持限制态度。谨慎义务规范模式体现了受益人最大利益原则,并且与受托人的亲自管理义务的本质相契合。我国信托法对受托人委托第三人处理信托事务仍然持严格限制的立场,显然不合时宜,在未来的改革中可以借鉴美国的谨慎义务规范模式重构受托人亲自管理义务的规则。

受托人、亲自管理义务、谨慎义务、委托权、规范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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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38.2(经济法、财政法)

贵州民族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第三方支付服务的信托法规制研究”15XRY001。

2016-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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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4-5094

51-1719/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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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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