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885/j.issn.1674-5094.2015.11.30.07
风险社会下矿产资源开发公害犯罪的刑法对策
回应风险社会命题的要旨在于实现风险分配的均衡性与正当性,因此,刑法介入风险社会的重要目标在于推动社会风险的多元化分配.针对风险社会中矿产资源开发所引发的公害问题,抽象危险犯的引入在一定程度上是以增加风险制造者刑事风险的方式来强化其对于公害风险的注意义务,但这一路径的局限性在于未能打破风险分配的简单格局.刑法在推动风险的多元化分配过程中须有所作为,应当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公害风险承担主体的多元化,将拒不履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不作为行为独立入罪,并强化对相关辅助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追究,以积极的刑法机制来建构起新型的风险分配格局与风险监督体系,推动刑法的积极一般预防功能之实现.
风险社会、矿产资源开发、公害犯罪、刑事政策、风险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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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26(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后劳教时代的轻罪刑事政策研究"14BFX048;大连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小微团队项目"新兴技术风险法律规制研究"
2016-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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