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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885/j.issn.1674-5094.2015.03.16.05

论冷冻胚胎继承权的保护与限制--兼评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

引用
冷冻胚胎是在现代辅助生殖技术飞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它是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应用的产物。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对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权利归属以及继承权缺乏相关的规定,由此导致了一系列的纠纷,亟需法律对其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冷冻胚胎尽管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但因还未出生,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其在法律属性上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只能是“物”。但是,冷冻胚胎不是一般的“物”,因其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也就具有部分人格尊严的属性,应为具有人格权属性的特定伦理物。意欲成为父母而通过手术产生冷冻胚胎的夫妻是冷冻胚胎的权利人,在权利人死亡后,其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人所继承。但是,基于冷冻胚胎具有孕育生命的潜质属性,其继承人享有的是受限制的管理和处分权。

冷冻胚胎、伦理物、遗产、继承权、代孕

DF524(民法)

2015-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7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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