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885/j.issn.1674-5094.2014.11.24.04
论环境人格权的设立
环境人格权的提出是人格权发展与公民、社会法治意识提升的逻辑结果.环境人格权是人格权发展的内容,环境伦理价值中的环境正义原则则为环境人格权作了理论支撑.1996年的《乌克兰民法典》在其人格权的规定中明确列入了环境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地球之友诉兰得洛环境服务公司”案的判决,实际上确立了环境人格权.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实践表明,将环境人格权设定为一种法定权利已成为一种趋势.我国目前尚未通过立法确立环境人格权.环境人格权是人对舒适生存环境的价值追求、能体现人在自然与社会中的主体地位的权利.环境人格权的客体是环境人格利益,这些利益可具体外化为:采光利益、安宁利益、清洁空气利益、清洁水利益、通风利益、自然景观利益和其他环境人格利益.
人格权、环境人格权、环境人格利益、健康权、相邻权
17
DF51(民法)
2015-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06-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