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885/j.issn.1674-5094.2014.11.07.02
晚清州县政府禁止民间私贩硝磺研究——以《南部档案》为依据
根据现由南充市档案馆馆藏《清代南部县衙档案》中兵房保存的相关档案,结合《同治年增修南部县志》及《南部县乡土志》考察晚清时期州县政府禁止民间私贩硝磺中官方态度的变化和民间应对官方态度的变化等问题,发现《清代南部县衙档案》中涉查禁私硝的相关文书始于雍正七年,雍正七年到光绪十三年初均未出现类似案件,直到光绪十三年方才再现.此外,南部县和其他州县衙门对待私贩硝磺犯人的处理也有所不同,并未严格按照《大清律例》规定严格执行.就所没收硝磺的处理,对于被查没的私硝,同样未完全按照《大清律例》的相关条款处理,而是地方政府在省政府的默许下,按照自身地域条件或就地贩售,或归公存案.在民间,与贩售硝磺相关的诬告案件成堆出现,令南部县为查证和审理该类案件耗费了一定的人财物成本.
晚清、州县政府、民间禁贩硝磺、《南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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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252(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840~1949年))
2015-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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