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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863/j.issn.1674-5094.2010.05.010

交通肇事罪中的自首

引用
近年来,恶性交通肇事事故的频发重新引发了法学界乃至实务界对交通肇事罪的思考,而对于交通肇事罪犯罪嫌疑人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认定直接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问题.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认定问题直接关涉被告的基本人身权益,而实务界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却大相径庭,这一问题已经对司法的公正性和一致性造成了严重影响.交通肇事后未逃逸的报警候处行为既是履行行政法所规定的义务,同时,站在刑法的视角,该行为与去司法机关主动投案有着相同的法律效果,应认定为自首行为.

交通肇事罪、逃逸、报警候处、自首、刑法、行政法

3

D924.11(中国法律)

2010-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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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4-5094

51-1719/C

3

20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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