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718/j.cnki.xdsk.2021.03.018
清代奴婢制的普遍化——以律法修订及司法实践为中心
清初沿袭明朝相关法条,继续禁止庶民之家存养奴婢,同时允许旗人蓄奴.雍正、乾隆年间相关立法向旗下看齐,解除民人存养奴婢之禁.此后民间人口买卖普遍化,司法实践中以奴婢身份裁量的人群增加,逃人法被适用于民人家奴从而使得民人主奴关系加强.从奴婢制度普遍化趋势来看,人与人的依赖关系在清代得以强化.
清朝、禁止存养奴婢、旗民有别、人口买卖、逃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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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249
2021-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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