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718/j.cnki.xdsk.2020.03.018
法律视域下的清代疫灾奏报与防治
清代因疫灾频发,因而形成一套由官府主导的从奏报到防治的应急机制,大的疫灾半月或旬日奏报一次.特别是道光元年(1821)的《救疫章程》为以后所援用,说明清朝已把对疫灾的防治初步纳入法制化体系,救治措施也向以医药为主要手段,以挽救病患者生命为目标转化.作为责任主体,因救灾不力或隐瞒欺饰而被处罚的封疆大吏不乏其人.但整体而言,清朝对疫灾的防治未能达到制度化水准.这也使得清朝的疫灾防控机制仍处于初步阶段.
清代、疫灾、救疫章程、奏报、责任、防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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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249.3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治官之法;中国传统行政法律与国家治理"
2020-05-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67-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