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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5379.2005.04.023

物权法草案的若干问题

引用
物权的支配性特点,只反映了权利人与物的关系,是物权的自然属性.排他性是物权的法律属性,也是物权的本质属性.认识排他性的意义在于区分不同的私权利的界限和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增强人们对公权利与私权利平等保护的法律意识.解决不动产物权的优先性,可以借鉴我国专利法保护专利申请权的原则,先申请登记的物权优先更加合理."预告登记"使债权具有了对抗其他买房人的"物权效力".不动产交易的善意保护不同于动产交易的善意保护.区别的关键在于公示的方式不同.侵权法和侵权责任解决不了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完整的支配状态的恢复问题,在物权的请求权不足以保护物权利益的情况下,再适用侵权的请求权,把侵权的请求权作为物权的请求权的补充手段,更有利于全面的保护物权的请求权.

物权、物权公示、善意保护、物权请求权

3

D923.2(中国法律)

2006-03-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8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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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2-5379

50-1157/C

3

20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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