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3926.2022.07.011
《劳动合同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反思与改进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85条和第87条均属惩罚性赔偿制度.与经典惩罚性赔偿立法范式相比,《劳动合同法》相关立法存在殊异性:适用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而非侵权责任;赔偿标准呈现出等量化和小额制的特征,法官对赔偿数额的自由裁量权受到限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没有产生足够威慑效果,并诱发了劳动者"碰瓷"式维权的道德风险,这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营商环境.《劳动合同法》应吸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验和教训,做出如下改进:一方面对已有的惩罚性赔偿条款进行修正,抑制双倍工资条款所产生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则要增设侵权责任下的惩罚性赔偿条款,规定用人单位由于违背劳动基准法规定造成劳动者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场合,劳动者有权在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之外,另行请求实际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劳动合同法、惩罚性赔偿、双倍工资条款、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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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72(经济法、财政法)
2022-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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