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3926.2021.07.015
监察与司法衔接中的证据问题研究
《监察法》对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法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确立了监察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证据资格,卸去了司法机关对监察证据再次收集的取证负担.但进入刑事诉讼后的监察证据仍然要接受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的审查才能作为最终定案的根据.对监察证据证据能力的审查主要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可靠证据排除规则以及瑕疵证据排除规则;对监察证据证明力方面的审查主要以《监察法》及其条列中具体的取证程序为依托,结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对各类法定证据的审查判断标准展开,同时应将口供补强规则"置入"监察取证阶段.
监察与司法;证据衔接;监察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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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21.3(诉讼法)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立法规范下监察与司法的衔接机制研究"19BFX100
2021-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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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