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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3926.2020.11.014

寻衅滋事罪适用的异化证成与治理逻辑——以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的阶级性论断为关照的展开

引用
从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的阶级性和代表统治阶级意志论断来关照寻衅滋事罪设置的立法价值机理,其涵盖了确立刚性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罪名宗旨、创设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的哲学依据、划定以阶级性为原则下的寻衅滋事罪识别边界和证成信息时代寻衅滋事罪扩张的正当性.然而,由于未能较好理解与践行寻衅滋事罪的立法价值机理,司法适用中出现法益的过于扩大化解释而可能导致对阶级矛盾产生错误理解、忽视罪名构成的主观要件而可能导致激化人民内部矛盾、抽象表述的随意性解释而可能导致造成专政对象错误和网络不当言论的过度适用可能导致人为制造内部矛盾等异化问题.因此,需要在坚持其价值机理指引与问题导向的基础上,可以从明确体现人民利益的公共秩序法益的内涵范围、严格禁止对人民内部特定纠纷适用寻衅滋事罪、依托完善寻衅滋事罪的适用细则以确保正确区分专政对象和规定网络不当言论为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的识别标准等维度对寻衅滋事罪司法适用中出现的异化现象进行治理.

马克思主义法学、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治理路径

41

DF626(刑法)

2020-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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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3926

51-167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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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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