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朱熹"利者,人情之所欲"的内涵——兼与胡安国"利者,人欲之私"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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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3926.2020.09.009

论朱熹"利者,人情之所欲"的内涵——兼与胡安国"利者,人欲之私"之比较

引用
朱熹解《论语》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而言"义者,天理之所宜;利者,人情之所欲",只是分别对"义"与"利"作出界定,并没有将义与利完全对立起来之意,同时又通过进一步引述程颐、杨时所言,表明君子和小人对于义利的所喻、所好以及取舍之完全不同,讲的是"喻于义"与"喻于利"的相互对立.尤其是,朱熹多讲义与利的相互联系,继承程颐讲"君子未尝不欲利"、"仁义未尝不利",讲"利不是不好",不仅没有完全否定利,而且包含了对于利的一定程度的肯定.遗憾的是,朱熹门人后学将朱熹所言与胡安国所言"义者,天理之公;利者,人欲之私"相混淆,强调义与利的相互对立,实际上误读了朱熹的思想,掩盖了其中对于利的肯定.

孔子、义、利、朱熹、天理、人欲

41

B244.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重点项目"朱熹《论语》学阐释:问题:新意"19FZXA001

2020-08-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6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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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3926

51-167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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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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