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3926.2020.07.014
长江经济带地方立法协作研究
长江经济带有必要协调各个地区制定政策法规时的信息沟通、商讨、制定、实施与执行工作,强化地方立法协作,共同服务于长江经济带的高质量发展.从地方立法协作的主体层面来看,有必要形成由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组成的长江三角洲,江西、湖北、湖南组成的长江中游,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组成的长江上游三大地方立法协作组织结构;从地方立法协作的客体层面来看,应当分别针对经济发展规划与产业政策,政府监管与社会公共服务,环境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三类公共事务开展协作.为保障长江经济带地方立法协作的有效开展,应制定地方立法协作的框架协议和咨询决策机制,达成协作共识;应搭建地方立法的信息交流平台与共同立法机制,养成多样化协作方式;应构建异见疏通、分歧磋商与立法协作备案机制,实时控制协作风险.
长江经济带、地方立法协作、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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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中国法律)
国家民委民族研究项目"高质量发展语境下民族地区自由贸易港建设研究" 2018-GMB-027
2020-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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