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3926.2020.06.013
立法程序的二元结构论:基于组织视角与个人视角的转换
当前对立法程序所形成的"法案的提出、法案的审议、法案的表决和法案的公布"四个显性立法程序的基本共识,不能全面解释立法运行过程的真实性.原因在于实践中至少还存在着"立法规划/立法计划、法案的起草、法案的审议、适用解释"四个隐性立法程序.其中的逻辑主线表现为显性立法程序与"组织"相勾连,隐性立法程序与"个人"相勾连.《立法法》条文以"组织"视角所建构的显性立法程序和立法实践以"个人"视角所探寻的隐性立法程序共同构成了立法程序的二元结构.从纯粹立法学问题的解释选择问题着手,所建构的立法程序二元结构,需要在"组织"和"个人"两种视角中循环联动,实现视角的融合,以扩张既有的理论解释力,争取最大限度的接近立法运行过程的真实性.
立法程序、二元结构、组织视角、个人视角、隐性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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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1(法的理论(法学))
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运行样本分析和制度回应研究";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隐性立法程序检视及其规范化研究";四川省社会科学院2018-2021年"立法与行政法学"学科建设项目
2020-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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