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论:不同路径的价值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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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3926.2019.12.013

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论:不同路径的价值抉择

引用
学界就应否赋予人工智能以民事主体资格始终存在激烈争论.赋予人工智能以民事主体资格并不存在与主体能力的本质相冲突、将贬低人的主体地位、有违伦理道德等所谓的法理障碍,且在立法方案的设计上具有现行可行性,可通过类比公司注册资本设立强制保险赔偿金,作为建构人工智能独立民事主体地位的责任财产基础,能有效解决人工智能创作物、自动驾驶侵权责任等具体问题.人工智能所引起的法律难题在现行法框架内尚能解决的情况下,肯定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尚无迫切性,最终取决于能否更好地实现人类利益,是人类功利主义价值衡量的结果.即使如此,也应当强化构建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的理论研究,为未来可能的立法提供理论补给.

人工智能、智能机器人、民事主体资格、人工智能生成物、自动驾驶

40

DF529(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人格权保护立法研究”18ZDA143

2020-0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9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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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004-3926

51-1671/C

40

2019,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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