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3926.2019.12.013
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论:不同路径的价值抉择
学界就应否赋予人工智能以民事主体资格始终存在激烈争论.赋予人工智能以民事主体资格并不存在与主体能力的本质相冲突、将贬低人的主体地位、有违伦理道德等所谓的法理障碍,且在立法方案的设计上具有现行可行性,可通过类比公司注册资本设立强制保险赔偿金,作为建构人工智能独立民事主体地位的责任财产基础,能有效解决人工智能创作物、自动驾驶侵权责任等具体问题.人工智能所引起的法律难题在现行法框架内尚能解决的情况下,肯定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尚无迫切性,最终取决于能否更好地实现人类利益,是人类功利主义价值衡量的结果.即使如此,也应当强化构建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的理论研究,为未来可能的立法提供理论补给.
人工智能、智能机器人、民事主体资格、人工智能生成物、自动驾驶
40
DF529(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人格权保护立法研究”18ZDA143
2020-0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94-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