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3926.2019.12.012
《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在有关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往往基于当事人非“消费者”而作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判决.法院回避适用相关司法解释的原因或出于对职业打假负面影响的考虑,抑或是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的误读.《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既要坚持其本身的制度价值,又要限制职业打假人的商业化牟利行为.可以通过修订《食品安全法》补强“损害”规范要素或对《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进行解释以回应社会关切.
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职业打假人、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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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9(民法)
2020-0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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