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3926.2019.04.012
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协调与衔接的再考量
《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相继出台,为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提供了新依据和新路径.但在具体对接过程中仍存在诸多不协调因素:立案程序存在适用主体多元化与唯一性的不协调,取证方式存在适用范围笼统化与限定性的不协调,人身强制措施存在适用条件宽泛化与严格性的不协调,证据适用存在证据效力保障措施模糊化与可操作性的不协调,人权保障措施存在律师帮助权失语化与法定性的不协调,内外监督存在法律监督片面化与全面性的不协调.在继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亟需从组织体制、程序规范、重大案件协作、人权保障、证据审查、监督制约等方面积极构建衔接机制.
监察改革、新刑诉、监察调查、协调、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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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3(诉讼法)
2019-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8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