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3926.2018.09.013
游戏玩家:从"被动使用者"走向"积极创作者"
电子游戏经历了早期的成型期、发展期后,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步入"网络游戏"时代.成型期及发展期的电子游戏以单机游戏为主,玩家对游戏的参与度有限.早期司法案例在确认电子游戏"视听显示"独立于计算机程序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同时,坚持游戏视听显示的作品性质不因玩家的参与而改变.传统电子游戏玩家只是游戏的"被动使用者".网络游戏时代的玩家乘MOD流行之势,加深了对游戏的参与度,开始兼具"游戏开发者"身份.无论一般的MOD,还是"完全修改版"MOD,只要能通过思想/表达二分法、独创性检测,达到作品标准,玩家就不应只是普通消费者,应凭其创作活动取得"作者"身份,得享著作权.
游戏玩家、电子游戏、网络游戏、著作权、M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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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3(民法)
2018-08-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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